收款人名称和发票开具单位不符,怎么处理?

2024年10月31日 01:09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网友(2):

叫开发票单位出具委托书,即委托收款单位代收开票单位的款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后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偷税论处,一经查出,则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不论其货物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一)各级国税征收机关要坚持按月核实纳税人购、用、存专用发票的情况,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帐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二)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网友(3):

  收款人名称和发票开具单位不符处理方法如下:
  公司购的办公耗材,是用转账支票付给本市(不是北京)的一家公司,但是发票是这家公司的总公司北京开过来的,我现在的支票根收款人名称和开过来的发票的开票单位名称不一致怎么处理,请高手指教。
  税法上没有就此情况定性为违法行为,但根据规定,这样取得的发票,取得方不得用于抵扣。
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
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
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网友(4):

叫开发票单位出具委托书吧,即委托收款单位代收开票单位的款项

网友(5):

让付款人出个书面说明传真给你

写明某某公司(付款人)为某某公司(发票上的公司)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