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农村户口 如何在城市上小学

2023-12-31 22: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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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可以在城里上学的,需要办的手续:

1、家长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有稳定的住所和工作;

2、在住地办理社区的证明,有派出所签发的居住证;

3、拿社区开的居住证明、居住证、身份证去街道办理小孩去上学介绍信,去居住证地的小学办理上学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并入学就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网友(2):

农村户口的孩子可以在城市就读,一般都有附加条件,各地区都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咨询当地教育部门!凡具有合法工作、合法居住地但没有暂住地户籍的流动人口,其子女可在当前务工及居住所在地就近免费入学流动人口子女指定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并入学就读。

扩展资料:

1、家长联系好“转入学校”后,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单;

2、家长持“转学联系单及相关证明”到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加注意见,确定是否同意转入;

3、家长得到“同意转入”后,在转出学校领表、填表、加注意见,并填写一式三联的转学证明书;

4、家长和学生携带转学证明书到转入学校衔接建档报名事宜,转入学校将“同意转入的转学书”送县教育局基教科审批;

5、将审批完整的“转学呈报表”送转入的中心学校存档;

6、将“转学证明回执”送“转出学校”存档。

网友(3):

  这个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不同的城市各不相同,各城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自己的规定.
  一般来说,小学阶段的农村学生,只能在户口所在地的学校上学,原因有多方面,一是城市里虽然教育资源质量好,但是教育资源数量有限,难以容纳更多的农村学生,二是小学生大多不能生活自理,需要父母照顾,无法接纳父母不在城市的农村学生上学.但不是绝对的,一般的城市都安排了部分农村户口的学生上学,一是私立学校可以就读,私立学校都安排了生活老师,可以全托.
  二是公立学校也为农民工的孩子安排了一定的学位,解决农民工子弟的读书问题,有的城市还专门为农民工子弟办了学校.初中阶段,一般多在农村中学上学,但是有些城市中学,也向农村择优招收部分学生.至于高中阶段,许多大中城市也向农村择优招收部分学生,小城市,也就是县级城市,该县市的农村学生,基本都可以上,现在的县市,高中学校基本都办在城市,农村基本不办高级中学.至于大学,就更不要说了,都在城里,不管什么户口,考上了就能上.

网友(4):

网友(5):

可以在城里上学的,需要办的手续:

1、家长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有稳定的住所和工作;

2、在住地办理社区的证明,有派出所签发的居住证;

3、拿社区开的居住证明、居住证、身份证去街道办理小孩去上学介绍信,去居住证地的小学办理上学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并入学就读。

扩展资料: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