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的“扶持与奖励”,并不是企业股东的分利,它们有 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会计制度的适用应以是否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作 为划分的主要标准,而不以是否取得经济回报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因 此认为这两类企业同样应该执行《制度》。可以从报销费用,日常的开支,比如交通费、出差、办公,可以分散报销,不要一次性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