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6.1起施行,1988.9.27《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10.25起施行,1989.10.25的《条例》同时废止。 3.《民间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10.25起施行 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4.1起施行。
这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初步构建了一个指导和管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体系。
据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统计,截至2003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县以上社会团体已经发展到14.2万个,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近120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达到12.4万个。
但是,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报告一直没有单独制定规范,使得现有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一直执行适用于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甚至是企业会计制度,既不统一,也不切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体系,有效的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财政部于2004年8月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财会【2004】7号
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共八章76条
《企业会计制度》2001.1.1起财会【2000】25号 《小企业会计制度》2005.1.1财会【2004】2号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8.1.1财预字[1997]288号
原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调账的依据:
财政部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论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界定 P3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P106(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