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必须在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域内工作生活,违反者警告处分,警告三次仍不改正的,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不是起诉。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