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规定:
有本市户口的:
1、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 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 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3) 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4) 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
6) 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7)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