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英语专业,出国读硕士,要选什么专业呢?

2024年11月19日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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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组部中组发(1981)19号文件《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市委组织部津党组发(1986)22号文件《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申请出境保留(或停止)党籍审批手续的通知》精神,结合我中心流动党员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流动党员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因公出国(境),参加组团单位临时党组织活动,并按规定做好出国鉴定,其出国鉴定表除交审批单位外,还应交流动党员党支部一份。

逃往国外、境外或者滞留国外、境外不归,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二、流动党员因私事(探亲、访友、自费留学、劳务、商务等)出国(境)的管理办法。

1、流动党员因私事出国(境),在国(境)外期间暂停组织生活,暂停缴纳党费,保留党籍。流动党员因私事出国(境)前,在办理完政审手续和领取护照之后,应立即向流动党流员党支部报告,并办理保留党籍的审批手续。如果党员本人不向党组织报告,也不办理保留党籍手续,一切后果自负。

2、流动党员因私事出国(境)保留或停止党籍审批程序:

流动党员因私事出国(境)前,在进行出国(境)政审和领取护照之后,由本人填写《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境)保留或停止党籍审批呈报表》,报流动党员党支部。经支部审查后提出意见,报人事局党总支审批,并报区直机关党委备案。所发《流动党员活动证》或《流动党员管理手册》同时收回。

3、按期回国后,由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汇报在国(境)外的思想和其它方面的情况,并填写《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境)返回恢复党籍审批呈报表》,待批准并补缴党费后再恢复组织生活。流动党员党支部负责发还颁发的《流动党员活动证》和《流动党员管理手册》。

4、流动党员因私事出国(境)超过假期未归者,其党籍暂不处理。待回国后,其党籍按以下原则处理:

(1)超过假期回国的,本人要向党组织报告理由,党组织经过审查认为理由正当又无问题者,可以恢复其组织生活。

(2)无故超期半年或有一般性的错误,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适当党纪处分,待本人有了一定认识,也可以恢复其组织生活。

(3)无故超期一年以上回国的,一般不予恢复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党籍。

三、流动党员移居国(境)外的管理。

动党员在国(境)外定居,即停止党籍。在进行出国(境)政审的同时,办理停止党籍的审批手续。是预备党员的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四、流动党员出国(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由本人写出退党申请,经党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五、经批准已出国(境)定居的流动党员,若干年后又返回者,本人提出要求解决其党籍问题时,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可以重新入党。因特殊情况党组织认为可以恢复其党籍者,由党支部提出意见,经区人事局党总支、区直机关党委、区委组织部审查,报市委组织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