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厂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

说具体一点,谢谢!
2024年11月17日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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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十五条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应落实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施工。爆破、吊装、清库、窑炉砖或者浇注料的挖补、在禁火区动火等危险性作业应当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一切电气安装和维修由持证电工操作。任何电气设备在没有验明无电之前,一律认为有电,不得随意触摸。
第二十七条 有较大危险因素、有触电危险等场所、容易产生误操作的地方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亍标志。
第二十八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符合安全要求,绝缘良好。电源线要按规定使用插头,不得直接把导线插入插座内或挂接闸刀开关上。
第二十九条 电气设备的外壳、布线用的金属管、金属开关、电缆的金属外皮等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的措施,接线牢固,接地电阻应符合标准要求。
第三十条 按照《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对有关设备、场所配用符合标准的漏电保护器。
第三十一条 插座开关应完整无损、牢固安装,操作灵敏,接头可靠,有操作通道。露天灯具开关应采用防雨式。
第三十二条 配电箱、开关所用的保险丝应与负荷电流相适应,不得使用任何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第三十三条 按规定办理停电、送电手续。
⑴ 检修设备之前,检修部门必须按规定办理停电手续,由电工到电房停电,并挂上安全锁与安全警告标志。
⑵ 从事停电的电工要让真负责,要清楚停那台设备的电源,禁止停错电。
⑶ 检修人员在电房停电后,要把检修设备的现场紧停开关断开,之后才能开始检修。
⑷ 设备检修完毕后要清理现场,检查工器具和人员是否全部撤离,之后愎复现场紧停开关,填写送电单交给调度。
⑸ 电工接到调度的送电单,按送电单要求送电。
⑹ 在试机过程中需要重新修理的,必须重新办理停电手续。
第三十四条 检修高压电气设备之前必须按停电、放电、验电的作业程序操作,确保无电之后放可进行维修。
第三十五条 不得乱拉乱接电线,生产需要的临时线应办理申请手续,按规定安装、架设。
第三十六条 工作手提行灯、机床局部照明、Ⅲ类手持电动工具等必须采用36伏安全电压,在特别潮湿场所、容易触电的金属容器等采用12伏安全电压,在水下作业必须采用6伏安全电压。安全电压由双绕组变压器降压获得,变压器有接地。行灯有灯罩。
第三十七条 凡是高压变配电装置要符合有关规定,有庶栏、栅栏和围墙等屏护设施与相关安全标志。如果没有安全防范措施,任何人不得移开或越过屏护。高压绝缘工具应安规定检验,存放符合规定。
第三十八条 架空导线与地面之间、工作人员与带电体之间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易燃易爆场所,如炸药库、油库、煤磨区域等地方,必须按危险区域等级安装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电气设备和线路。
第四十条 设备的紧停开关应便于操作,灵敏可靠,不得随意折除。紧停开关并未安全切断设备电源,仅仅切断电机启动器的控制回路电源,检修设备前应严格遵循公司《检修安全锁及挂牌制度》规定切断隔离开关,并在隔离开关上挂上安全锁与警告牌。大、中修理必须按要求办理停电手续。
第四十一条 设备在运转中不能进行修理与移动,危险部位不准触摸。禁止跨越皮带输送机等转动设备。加油要按规定操作,不能停机加油的,要有防范措施,采用长嘴加油器。
第四十二条 传动装置,如传动带、联轴节、飞轮等危险部位应设置防护装置,螺旋输送机、刮板拉链机、电缆沟等应有盖板或防护罩,设备检修需折除的,事后一定要恢复。
第四十三条 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必须检查制动器、控制器、联锁装置等安全设施,检查挂钩、钢丝绳是否符合起重重量的要求,不能超负荷使用,不能斜吊,禁止任何人站在吊物上面或下面通过和停留。
第四十四条 各类吊机、电动葫芦操作场所要配有醒目的安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与操作设备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按照规程作业。
第四十五条 砂轮机要符合安全要求,安装地点不能对着人行通道、附近的设备、操作人员。托架牢固可靠,操作场所配有醒目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经许可,闲人不得操作砂轮机。
第四十六条 焊接设备符合安全要求。焊机两边的接线点有防护罩,焊机有接地或接零保护。不得利用厂房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其他金属物搭接起来作为导线使用。
第四十七条 各种气瓶的储存、使用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安全要求,气瓶配有瓶帽、防震圈等附件,禁止抛、滑、滚、碰,吊运时严禁使用金属链绳捆绑气瓶。
第四十八条 焊炬、控制阀要密封可靠,软管耐压合格,乙炔瓶不得卧放,要配有防回火装置,气瓶与明火的距离、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要符合要求。
第四十九条 焊接作业场所应通风良好,在有燃烧物的场所要配灭火器件,不准用氧气吹身,不准用气焊火光作照明之用,焊接结束后不能留下火种。
第五十条 2米以上(以坠落最低点为基准面)的作业为高处作业,应有防范措施,如挂安全带、搭棚架等,作业人员不准穿硬底鞋。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高空、高温作业。
第五十一条 作业过程中不得抛投工具或物件。高空作业的工具要放好,以免掉落伤人,作业面下方应有防护栏和标志牌。
第五十二条 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禁止烟火,配置灭火器材。一般禁止用汽油清洗物件,用易燃物体清洗物件时应远离高温、火种。
第五十三条 房、屋建筑结构牢固安全,有检查和维护。需要土建施工时,事前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弄清土建区域的电缆、管道等设施的情况,不准盲目施工。
第五十四条 生产现场所有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废品、备件等应按区域标明位置,分类存放、不能混放、不阻碍操作和通行。
第五十五条 道路、通道要畅通,工作场所有足够的照明。检修平台、人行通道、升降口等有跌落危险的地方要有栏杆、上落梯应有扶手,真立爬梯在2米以上处应有护笼。坑、壕、沟、池等容易使人跌落危险的地方应有围栏或盖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