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是收款凭证上面写的是“定金”或“认购金”、“意向金”、“订金”。如果是“定金”就不能反悔,但认购金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认购金是可以要回来的。
2001年6月1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果交纳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定金,消费者一旦违约将无权收回,因此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难,消费者一定要慎重。至于所谓的“认购金”、“意向金”、“订金”等,双方则要约定其性质及约好是否能够退还,一并在合同里注明。
认购金不等同于定金。认购金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而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一种习惯做法。是你与发展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时交的预付款。只是约定你需在指定期限内与开发商签署正式合同,约定开发商在指定期限内不得将此房转卖他人、加价等,认购金可退也可不退看双方约定。
当时没签订购房合同,只有一个收款凭证。///很好,千万别去签订任何书面的东西。
他们都会以交钱之前已经口头告知所交认购金不能退为由不退钱。///你还可以说交钱之前已经口头告知所交认购金能退为由,为什么不退钱。
口说没用,要讲证据。赶紧找房地产行业的律师吧。
还有一个极端做法,反正双方并没有约定指定签合同期限,开发商就不敢任意把你这房子卖掉。开发商敢违约吗?其后果...... 恭喜楼主发财,呵呵!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实践中,与购房定金是否应该返还有关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是需要具体分析、具体处理的。
一、购房定金可以返还之情形
1,预约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购房合同主要条款,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购房主合同时,双方确实都按照公平和诚信原则对购房合同的主条款进行了协商,但是,确实不能签订购房主合同的,即当事人在协商签订购房主合同条款时,是因为未在预约购房合同中出现的、与购房问题有重要关联条款,当事人理解不一致,导致购房主合同不能签订的,定金支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定金。
2、由于不可归责于定金给付方的原因,即双方已经在公平、诚信的原则下进行了协商,但是,当事人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导致当事人双方不能通过签订购房主合同来实现预约购房合同之合同目的时,预约购房合同应当解除,定金支付方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二,购房定金不予返还之情形
1、由于定金支付方单方面的原因,未能导致购房合同签订的,定金支付方不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2、购房主合同的条款在预约购房合同中已经有了相关约定,定金支付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定金支付方不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3、定金支付方在磋商购房主合同过程中,违背公平、诚信原则,提出令对方无法接受的不合理条件,导致购房主合同不能签订的,定金支付方不可以要求退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