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与联系

如题答的好会加分
2024年11月15日 14:24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杭州交警是以交通肇事罪起诉胡斌,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第二章的名称,在罪名上是“类罪”,“交通肇事罪”也是在刑法第二章中,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侵犯的客体同《刑法》第二章其他罪名一样都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楼主这里强调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主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对犯罪后果是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虽然明知自已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是故意,但是对造成他人的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的犯罪后果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也不希望或者放任后果的发生,甚至希望该后果不发生。
刑事责任。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受重大损失的孝携族巧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隐庆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网友(2):

这个问题提得很巧.在胡斌案发生的时候我们正就此问信团题研究许久!

1.主观犯意的区别."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最大的区别,应当是犯罪者主观内容.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犯的主观内容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而"交通肇事罪"的罪犯的主观内容则应是过仿明失,它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对象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的对象具有彻底的不确定性,甚至该危害结果的发生都具有不确定性.而不同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对象虽然是具有相对较为确定的不确定性.但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确定性.(因为犯罪者持故意心态,危害结果会以较高机率发生!)

3.危害程度与犯罪性质的区别.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性质极为恶劣的会引发巨大危害的犯罪,
而"交通肇事罪"则是由于行为人过失心理而引发的可能会有巨大危害结果的但是性质尚轻的犯罪

以上尽供参考,是我们研究的成果,没有任何抄袭,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至于他们之间的联系,这我想大体是没有的.就算是有的话也只是:"交通肇事罪"在一定程度一定几率上可以经过行为人主观心理与客观行为的恶化上升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想他们的"联系"你大可不必去研究,因为研究这对罪名还是应以"区别"为主,它比较有实际意义,而研究"联备坦告系"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

网友(3):

网友(4):

有很大差别的 前者需要负刑事责任 后者 不一定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网友(5):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类罪名,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明判其内容涵盖了放火、投毒、决水、爆炸,破坏交通工具、公用电信设施,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其中有故意歼槐态犯罪,也有过失犯罪。

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节中的罪名之一。交通氏源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观上只能是过失。而且主体只能是拥有合法驾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