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民事赔偿标准是多少

2024年11月19日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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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只有鉴定为职业病才能获得赔偿;赔偿数额要根据伤残标准来定。

职业病赔偿标准如下: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扩展资料:

与职业有关疾病的范围比职业病更为广泛,它具有三层含义:

(1)职业因素是该病发生和发展的诸多原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直接病因;

(2)职业因素影响了健康,从而促使潜在的疾病显露或加重已有的疾病病情;

(3)通过改善工作条件,可使所患疾病得到控制或缓解。因此,在职业卫生工作中,应将该类疾病列为控制和预防的重要内容,保护和促进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

常见的与职业有关疾病有:行为(精神)和身心的疾病,如精神焦虑、忧郁、神经衰弱综合征,多因工作繁重、夜班工作、饮食失调、过量饮酒、吸烟等因素引起。有时由于对某一职业危害因素产生恐惧心理,而致精神紧张、脏器功能失调。

慢性非特异性呼吸道疾患,包括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和支气管哮喘等,是多因素的疾病。

吸烟、空气污染、呼吸道反复感染常是主要病因。即使空气中污染在卫生标准限值以下,患者仍可发生较重的慢性非特异性呼吸道疾患。其他如高血压、消化性溃疡、腰背痛等疾患,也常与某些工作有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职业病

网友(2):

只有鉴定为职业病才能获得赔偿;赔偿数额要根据伤残标准来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扩展资料:

程序法上的特征:

第一,诉讼当事人的特定性。

(1)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只能是持有某公司股份的股东,并且是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这些条件包括:在起诉时必须具有股东资格,而且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也具有股东资格;对不法行为没有表示过支持或认可,且竭尽内部救济的股东。在持股比例或持股数量上,各国也不尽相同。

日本《商法》经1993年的修改后,已取消了持股数量的规定,即持有一股的股东也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在持股时间上仍规定须持续6个月持有某公司的股份。

美国联邦法和较多的州在持股时间上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行为时所有”原则,但在持股数量方面多数不作规定。

(2)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是董事、监事、其他公司经营管理者等。公司不能作为原告,可是它在代表诉讼中又是真正的原告,法院有利于原告的判决,直接受益人是公司。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相当于证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业病

网友(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及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但是国家目前尚无相应的民事法律规定职业病病人可以获得何种民事赔偿的权利。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 X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
中国政府规定诊断为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网友(4):

这个是根据国家的政策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