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退役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和鉴定,应是依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分为两步进行的。
一、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加剧的,是只要自己在户籍地二级以上公立、医保定点医院的相应科室进行国半年以上的治疗,未见好转而只有加剧的,其住院的出院小结的定义病况与原评定残疾军人时记录表内容一致,就可以到优抚关系所在的县市区级民政局优抚科提交申请,同时交上半年以来治疗的病历,以及与原伤复发直接导致加剧的医疗机构诊断结果或者证明;
二、县市区级民政局优抚科接到申请后,经过审核报请上一级地市级民政部门核准后,指定残疾军人到相关医院(大部分是民政局属下的荣军医院),依据原评残记录和《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号)相应原伤部分和相关条款要求,有医院专家小组对残疾军人进行等级评定。调整(上下)等级后,几乎是没有可能反悔的,只有等待省市级民政厅局一年两次的集中批准,领取新等级的《残疾军人证》。
要说明的是旧伤复发再评定,是一把双面刀:有可能是调整到高等级、也有可能是降级。因为2011年《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发布以前,评定“革命残废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的标准,与现在的标准具有很大的差别(比如原来扣枪机的利手食指功能障碍就是三等乙级的等级(现在套改的八级残疾军人),而2011年《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只要:除拇指外,任何手指末节断离的,就是十级残疾军人)。加上科学技术和医疗仪器、医疗技术的迅猛发展的,对于原来眼观伤势定性评定的,变为依照现代化仪器量化测定的,一定具有相当的差异。所以对于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再鉴定的,一定要仔细看看《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内容,以及我们残疾军人自己的网站---残疾军人网一篇著名的文章《再谈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提早退休的秘笈》网页链接,就是自己有所准备以后再去申请再鉴定,对于自己较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