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商标法规定,2014年5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包装上不能带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是规章,不论其效力等级是高是低,都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所以对于公司在2014年5月1日前生产的带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工商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处罚。2014年5月1日前生产已出厂的带有该标识的产品仍然可以继续销售,直至保质期满。2014年5月1日起,工厂不能再使用带有“中国驰名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否则工商部门是有权利进行查处的。
罚款有依据,罚的多少就要看是不是有主观恶意和数量大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