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农业税的最大意义是还农民平等权利。
1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代表们表示,依法取消农业税非常必要,建议将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经审议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自温总理宣布将逐步取消农业税以来,“废止农业税”仿佛成了各级政府重点关注的政绩,全国已经先后有28个省份抢先迈进了“后农业税时代”。当然,对于广大农民,这至少不是一件坏事。不过,各级政府决策者多将取消农业税视为“减负”的重要举措,这种单纯的经济视角倒令我有几分担忧。
事实上,取消农业税的最大意义不是“减轻农民负担”,而是归还了广大农民平等的公民权利。众所周知,农民肩上的沉重负担,大都来自各级政府创造的“杂派”,而多半与法律明文规定的“正税”无关。
把“农民负担沉重”的账算到农业税头上,多少有点不公平。农业税最大的弊端在于其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公民权利。秦晖先生曾指出,农业税不是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征点),不是营业税(不区分生产的盈利性),不是资产税(土地不是农民的私产),而是一种典型的“身份性贡赋”。只要脱不了“农村户口”,农业税就如影随形地跟定你,活到老、缴到老。布凯南说“税收是权利的成本”,但“农业税”这笔成本却没有给农民来带额外的权利。取消了农业税,农民的公民权利才有了存量增长。
从权利视角看农业税的存废,后农业税时代应当是农民权利时代。取消农业税只是前奏,农民权利的扩展才应该是主旋律。
后农业税时代成为农民权利时代,才能真正走出“黄宗羲定律”。农业税只占全国财政税收总额的百分之一,彻底废止农业税,对国家财政的影响微乎其微。但是,取消农业税对于抑制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财政汲取冲动同样作用不大。只要农民的权利无法形成对基层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日久天长,不断自我膨胀的基层政府部门照例会想方设法开动行政权力的“抽水机”,从农民身上抽取维持自身运转的财政资源。税废去而费复来,“黄宗羲定律”还将继续发挥作用。近几年来,随着农村税费的不断减免,基层政府财政颓势已现,入不敷出者众多;若未来上级政府的政策约束有所松动,新一轮的“税免费兴”很可能卷土重来。
后农业税时代成为农民权利时代,才能真正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早有人指出,农民的贫困源于权利的贫困。28省取消农业税后,农民增收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正是由于权利的贫困,当农业税成为历史的时候,农民仍然面对几倍于农业税减免额的土地流转收益被剥夺的尴尬现实。正是由于权利的贫困,当农业税成为历史的时候,农民仍然很难获得足够的教育、卫生等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人力资本存量和劳动回报率始终在低位徘徊。简言之,在权利贫困现状得到根本改善之前,农民既无法得到应当获得利益,也无力提高劳动的回报率,增收的难度依然很大。
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重和增收难的问题,和谐的新农村将永远停留在美好的规划图之中。而只有在农民权利时代中,负担和增收问题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因此,政府决策者不应仅仅从经济或财政的角度审视“三农”问题。取消农业税指日可待,而建立起切实保障农民平等公民权利的制度机制,路途却依旧山高水长。
我国取消农业税的历史背景:
1、农村税费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不协调。
2、城乡税制结构不合理。
3、我国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能力。
4、取消农业税是适应加入WTO后农产品竞争的需要。
我国取消农业税的重大意义:
1、是对农民的一种解放。
2、是改革开放带来的一项巨大成果。
3、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是一个里程碑。
4、是体现城乡居民公平负担,统一纳税原则。
5、是工业反哺农业,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新农村建设,消除城乡差别。
农业税:
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2006年2月22日国家邮政局发行了一张面值80分的纪念邮票,名字叫做《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庆祝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这意味着,在我国沿袭两千年之久的这项传统税收的终结。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同时还符合“工业反哺农业”的趋势。从1992年开始,中国改革开放正式对农业体制进行改革,2006年废除延续千年的农业税,标志中国进入改革开放转型新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