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2]
(一)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一国法律体系的性质由一个国家社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我们构建的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它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它包括的全部法律规范,它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必须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要求。这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区别。哪些法律需要制定,哪些法律不需要制定,具体法律制度的内容如何,都要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出发,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长远利益出发。
(二)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改革开放作为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实践,为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波澜壮阔的舞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相伴而生、相互促进,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一方面,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法律体系构建提供内在需求和动力,提供实践基础和经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越向前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越深刻,对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的要求就越迫切,法律体系构建所依赖的基础也就越扎实。另一方面,法律体系的构建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制环境,积极发挥促进、规范、指引和保障作用,注意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和改革变动性的关系,在及时肯定已有成功做法、巩固已有改革开放成果的同时,又要为进一步改革开放留下空间。
(三)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科学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与此相适应,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千差万别不同情况的需要,以便在实践中能行得通,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宪法原则,我国逐步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实践证明,这一立法体制符合我国国情,是行之有效的。与这一立法体制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结构上表现为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特征,既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一立法体制也决定了各构成部分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概括地说,宪法是统帅,法律是主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和补充。它们由不同立法主体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制定,区分不同层次,具有不同效力,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统一体,符合统一、系统、分层的科学要求。
(四)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始终立足于基本国情,从实际出发,坚持将传承历史传统、借鉴文明成果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兼容并蓄,充分体现这个法律体系在文化上的先进性、包容性和广泛性。一方面,继承中华法制文化中的优秀成分,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另一方面,充分吸收人类法律文明的成果,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但又不是简单地照搬照抄,而是根据中国国情和实际,吸收有益之处,为我所用。实践证明,只有既继承发扬我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又借鉴吸收人类法律文明成果,才能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五)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经过30多年的努力,目前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必须看到,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它必然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个国家还处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还有个完善过程,因而反映并规范这种制度和体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必然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特点,必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进程的现实需要而不断发展完善。社会实际变化了,法律体系必将随之变化并与之相适应。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需要及时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修改原有的法律规范,废止不符合社会实际、过时的法律规范。因此,不能用静止、孤立的眼光看待法律体系,而应始终保持发展的、开放的态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为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奋勇前进奠定了法制根基。因此,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统帅作用。
(一)以宪法为统帅主要表现在法律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统帅的。这主要表现在我国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等各方面的法律都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的。
(二)以宪法为统帅是由宪法的性质、地位和内容决定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必须以宪法为统帅,这是由宪法的性质、地位和内容决定的。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社会经济制度和国家政治制度等的根本原则。宪法所规定的这些根本原则需要其他各项单行的法律加以具体化,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统帅作用与统帅地位是必然的和必要的。
(三)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应以宪法为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容极其丰富,涉及范围非常广泛,作为一个法律体系,它是一个层次分明、结构清晰的整体。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曾对宪法作出明确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由此可见,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最基本的要义是统一于宪法,服从于宪法的尊严,只有在宪法的基础上,才能保障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
(四)宪法的发展推动了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
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发挥了统帅作用,而且宪法本身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之中。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要比过去的几部宪法更为完善。而从1988年到2004年,宪法本身又经历了四次部分内容的修正,通过了31条修正案。宪法本身的发展和完善定能使宪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统帅作用更加增强力度。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结构上表现为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特征,既有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权限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区分不同层次,具有不同效力,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统一体。
(一)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
法律是制度的载体,它以法的形式反映和规范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各项制度。根据宪法的规定,立法法确立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国家主权的事项、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经济基本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发挥着重要的制度建设作用。
(二)行政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并实施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履行宪法法律规定职责的重要方式,对于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保宪法法律全面正确实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足地方具体情况,从本地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地方立法职权,因地制宜开展立法工作,制定了大量地方性法规,取得了巨大成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整体。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奠定了立法的基础。我国法律体系大体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一)宪法
我国宪法部门包括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的宪法性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以及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
(二)民法商法
民法商法部门包含了民事活动的一般规范和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民事商事活动的一些共同性问题作了规定,明确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主体制度、行为制度、权利制度和责任制度,开启了中国民法商法的发展完善之路。经过多年努力,民法商法在财产权、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商事主体、商事行为等各个方面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三)行政法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规范总和,也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以及行政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随着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部门行政法以及配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先后出台,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有了更全面、更坚实的法律基础。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表明,只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才能提高效率,充分竞争,经济才富有活力。与此同时,市场本身也存在着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并不是万能的。改善宏观经济环境,合理利用公共资源,建立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维护有效竞争,保持合理的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单靠市场是难以解决的,还需要国家通过必要的法律手段进行适度调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制定和完善经济方面的法律制度。
(五)社会法
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制定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实行必需的、切实的保障。它包括劳动用工、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
(六)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我国的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部门,也是其中具有支架作用的法律。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诉讼程序法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个方面。非诉讼程序法包括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
一、以宪法为统帅.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保障.现行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现行宪法充分体现了中国改革开放的突出成果,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伟大成就,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不断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中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以法律为主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解决的是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是国家法制的基础,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确立了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也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这是国务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重要形式.行政法规可以就执行法律的规定和履行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作出规定,同时对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将法律规定的相关制度具体化,是对法律的细化和补充.
根据宪法和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形式.地方性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同样具有重要地位,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细化和补充,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为国家立法积累了有益经验.
另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我个人觉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挺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