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议中的人为活动(包括建设项目、资源开发、区域开发、政策、立法、法规等)。
环境影响评价广义指对拟议中的人为活动(包括建设项目、资源开发、区域开发、政策、立法、法规等)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包括对环境的有利影响进行分析、论证的全过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采取的防治措施和对策。
狭义指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在兴建前即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其选址、设计、施工等过程,特别是运营和生产阶段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分析,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为项目选址、设计及建成投产后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技术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过程,这种过程重点在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开始前,体现出环境影响评价的预防功能。
决策后或开发建设活动开始,通过实施环境监测计划和持续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还在延续,不断验证其评价结论,并反馈给决策者和开发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其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为体现实施环评的这种作用。
在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实施中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循环经济理念,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科学、公正和实用,并应遵循以下基本技术原则:
与拟议规划或拟建项目的特点相结合;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法规;符合流域、区域功能区划、生态保护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布局合理;符合清洁生产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生物化学、生物多样性等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
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正确识别可能的环境影响;选择适当的预测评价技术方法;环境敏感目标得到有效保护,不利环境影响最小化;替代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技术经济可行。
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所以对象是“环境影响”,<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包括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的影响、噪声影响、固体废弃物影响。
两类:规划和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