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基本农田是不允许盖大棚搞养殖的,因为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下面是基本农田“五不准” 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 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扩展资料:
密度:适当的密度是保证鸭群健康生长发育的良好条件,一般10日龄前每平方米饲养30~40只,以后随着日龄的增加,体重增长,逐渐减少密度,出栏前20天左右保持每平方米4~6只。
合理光照:1~7日龄全天光照,7~14日龄16小时光照,14~21日龄14小时光照,21日龄后10小时光照;1~14日龄每20平方米应设60 瓦灯炮1个,15~30日龄每20平方米设40瓦灯炮1个,30日龄后每20平方米设25瓦灯炮1个进行光照。
搞好消毒:消毒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绝不能马虎从事。鸭舍要定期消毒,水槽要每天冲洗1遍,大棚门前设消毒池,谢绝外人进棚参观,以防带进病原。
适当运动:大棚前设一运动场,略小于大棚面积,15日龄后可根据天气情况,挂起南面塑料薄膜放出鸭子自由运动:其作用是:
(1)增加自然光照,增强肉鸭的抗病能力和免疫能力。
(2)便于大棚通风和污物的清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棚养殖
基本农田里能否建造蔬菜大棚,养殖大棚。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基本农田里可以建设易于恢复、不属于设施农业的蔬菜大棚,但不得建设属于设施农业的温室或看护房。
一、蔬菜种植可以使用基本农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4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均有明确规定,蔬菜生产基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因此,蔬菜种植可以使用基本农田。
二、设施农业用地应严格规制,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在对设施农业规制方面,国土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因此,蔬菜大棚、温室或看护房,若属于设施农业,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三、温室、看护房等是否属于设施农业,应当具体分析认定。
温室、看护房等农业设施的用地性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标准进行认定。根据该标准,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依据上述分类标准,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
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可见,是否将蔬菜大棚等农业设施所占土地认定为设施农用地,应当依其是否固化、对土地耕作利用是否产生影响等为标准进行判断。一般而言,不影响土地耕作,仅用于辅助农业种植的简易大棚不属于设施农业。但如果属于“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或是“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等已固化附着于土地之上,不易复垦,且对土地耕作利用产生影响的农业设施,则应当认定为设施农业,并对其用地进行严格管控。
不可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
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法律要求。
应该不影响!土质未改变的前提下!
可以 ,国家支持你 我也支持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