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应该在发出商品的时候确认收入。
一、商品销售收入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货款收到的可能性超过50%);
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二、不同结算方式下商品销售收入实现时点的确认:
1、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交款提货方式的,在开出发票账单并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无论货物是否被提走)
3、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采用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应该在发出商品的时候确认收入。预收款销售方式下,销货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货方,所以销售方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果企业售出商品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不应确认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科目。“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
拓展资料
1.公有制企业包括国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这些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而不属于任何个人,也不属于个人所有权任何形式的集合。
2.经济资源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和事实上的所有权并不总是一样的。为了厘清这一区别,我们需要引入一些新的概念。
3.科斯(1937)以来,经济学家们普遍认识到界定产权要花费资源。其中,只有巴泽尔(1989)特别强调,从法律上界定一项资产的所有权比在事实上界定它,花费的资源通常要小。由于在事实上界定产权非常不容易,所以即便在法律上把全部资源都清楚地界定为私人所有,在实际的经济生活里总还存在一个“公共领域”,即那些名义上属于私人的资产但由于私人产权的实际执行成本过高而无法保持其权利的排他性。见巴泽尔,1989;并见汪丁丁(1998)为巴泽尔这本文集中文版撰写的前言。
4.但是巴泽尔并没有特别指出,处于“公共领域”的资源既没有得到清楚的法律界定,也并不是“无主财产”。除非资源没有价值,私人断然不会在“公共领域”边界之外自动却步。总有人试图获取公共领域资源的价值,并建立事实上的排他性权利。我们在公共过道上看到被私家占据的空间,就是事实上具备了私人排他性的权利。巴泽尔把私人在实际上拥有对“公共领域”资源的权利,称为“福利攫取”。在这里,“攫取”具有“掳掠”和“掠夺”的含义,不是正当的“索取权”。从经济上分析,攫取者为攫取行动花费了私人成本。
理论上是在发出商品,同时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实际工作中,很多厂家都只注重什么时候开票,什么时候确认收入,不考虑商品是何时发出
不对。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产品,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不对。
是在发出商品,开具发票的时候确认收入。